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3〕195號
申請人:胡某某,女,漢族,1956年5月出生。
住址: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盈口鄉(xiāng)勝利村。
被申請人:懷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住所地:懷化市市民服務中心A棟五樓。
法定代表人:田曉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紅寶,系懷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劉冬梅,系湖南天地人(懷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查處申請書的回復函》(以下簡稱“《回復》”),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于2023年12月28日分別聽取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意見,于2024年1月5日決定延期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回復》。二、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查處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的房屋位于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勝利村。2022年2月15日,懷化某項目施工單位某集團有限公司開始施工,導致申請人房屋出現(xiàn)多處裂縫,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房屋安全。2022年4月25日,該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湖南大學土木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對申請人房屋進行鑒定,認定為Dsu 級房屋。另申請人得知,在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包括明輝大酒店、建筑設計院辦公樓和家屬樓等毗鄰建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損毀。后經(jīng)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得知,該建設項目施工時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申請人于2023年1月2日向被申請人遞交《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并將查處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回復》,稱該項目不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不予以處罰,且《回復》未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該項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也未對毗鄰建筑物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非法施工導致申請人的房屋等財產(chǎn)產(chǎn)生重大經(jīng)濟損失。被申請人作為有權機關,負有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責任。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以《回復》的形式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現(xiàn)依法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回復》主體適格。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反映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由我單位專門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并依法作出回復。2023年1月3日,申請人向我局提交《行政查處申請書》,我局收悉后高度重視,安排專人負責調(diào)查核實。2023年2月7日,我局依法向申請人作出《回復》,是作出案涉行政行為的適格主體。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jīng)查: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間(申請人舉報的施工期間),案涉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責任主體單位和專家組對支護樁設計方案多次進行論證和設計方案優(yōu)化工作,進行試樁,最終成樁7根。2022年6月14日,案涉項目建設單位依法提交申請施工許可的資料,在我局辦理了土方開挖與基坑支護階段的施工許可證。依據(jù)《建筑地基檢測技術規(guī)范》(JGJ340-2015)第3.1.1條“建筑地基檢測應包括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jù)的試驗檢測……”,再依據(j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申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依法提交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資料等資料。案涉項目2022年2月份前后的邊坡支護試樁活動是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jù)的試驗檢測,是形成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前提,因此開展試樁活動時無需取得施工許可。
三、被申請人已經(jīng)履行了法定職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四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100則之二十:投訴舉報行政案件的受理與審理-梁志斌訴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行政監(jiān)察及山西省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2017)最高法行申281號)】裁判要旨: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權,在于促使行政機關對于投訴事項發(fā)動行政權。如果行政機關發(fā)動了行政權,并將調(diào)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就屬履行了法定職責。我局針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發(fā)動了行政權,將調(diào)查結果以書面回復函形式告知了投訴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我局的答復行為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我局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沒有依據(jù)。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請予維持。
本府查明:申請人的房屋位于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勝利村。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間,案涉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責任主體單位和專家組對支護樁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和設計方案優(yōu)化工作,進行試樁,最終成樁7根。2022年6月14日,案涉項目建設單位辦理了土方開挖與基坑支護階段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人認為涉案項目施工導致其房屋開裂,影響了其合法權益,于2023年1月2日向被申請人遞交《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對懷化雙創(chuàng)中心項目有關單位和人員的非法施工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回復》:“……我局認為不應認定該項目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另外,現(xiàn)場進行的試樁和項目前期相關工作是否是造成相臨建筑開裂的原因,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出具意見后,依法依規(guī)進行認定處理”。
申請人對前述《回復》不服,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1日將《回復》自行撤銷,并重新給申請人作出了答復。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jù)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申請人遞交的《行政查處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對該項目有關單位和人員的非法施工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系涉及行政處罰的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在《回復》中答復“不應認定該項目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實際上是不予立案查處的意思表示,對申請人權利義務產(chǎn)生了影響。根據(jù)《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有關行政處罰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將投訴舉報連同相關證據(jù)材料移交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依法辦理。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明顯已無職權依據(jù),依法應予撤銷。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已將《回復》自行撤銷,本府再行撤銷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